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吴经熊法学思想中的西方与东方

来源:山西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前 言 在近代中国留洋归来、“学贯中西”的法学家中,吴经熊(John C.H. Wu)可能是最为西方人所知也最有魅力的一位,堪称“法学界的林语堂”。(1)在耶鲁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王宠惠
一、前 言 在近代中国留洋归来、“学贯中西”的法学家中,吴经熊(John C.H. Wu)可能是最为西方人所知也最有魅力的一位,堪称“法学界的林语堂”。(1)在耶鲁大学取得法学学位的王宠惠的政治生涯比吴经熊要显赫得多,也有英译《德国民法典》的美谈;但是王宠惠谈不上著作等身,也没能如吴经熊一般得到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庞德(Roscoe Pound)、魏格莫(John Henry Wigmore)、卡多佐(B.N.Cardozo)、斯塔姆勒(Stammler)等众多西方法学巨擘的青睐。吴经熊(1899—1986)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科,后赴美留学、获密歇根大学法律博士,他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W.Holmes)是忘年之交。作为近代中国法律人的代表,吴经熊的经历非常丰富,他曾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巴黎大学、柏林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夏威夷大学教授,又历任上海特区法院法官、院长,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委员兼立法院外事委员会主席,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中华民国宪法起草人,驻外公使。其间,他还成功开办过律师事务所。他是著名的法学教授、重要的立法者、成功的律师、出色的法官,还是文学家和哲人。与林语堂所谓“两脚踏中西文化,一心评宇宙文章”的自我评价类似,吴经熊将其英文自传命名为《超越东西方》(Beyond East and West),这不仅是其自我定位,也是对中国未来发展的一种期许。 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界关于吴经熊其人其学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2)笔者以吴经熊为主题检索中国知网,相关的期刊论文有77篇、硕博士论文有20篇,未收录的研究成果应该还有不少(最后检索时间为2)。本文仅仅是对前人研究成果提供一个小小的注脚。 二、吴经熊其人其学的“全盘西化” 与近代中国留学欧美归国的大部分法界精英(如王宠惠、王世杰、钱端升)相较,吴经熊似乎更加“西化”;作为一个坚持个人主义的天主教徒,在“救亡压倒启蒙”的大时代,他显得特立独行,甚至有些“玩世不恭”。他一结婚,便提出与一直照顾、支持他的哥哥分家,理由是“先小人,后君子”,免得妯娌不和,影响兄弟感情。在工作方面他尽职尽责,但常常凭兴趣换工作,绝对谈不上鞠躬尽瘁。他的婚姻是包办的,他的太太甚至不识字,他先是以花天酒地的方式来逃避不幸的婚姻,继而又皈依天主、找到了精神的寄托。(3)参见吴经熊:《超越东西方》,周伟驰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少年得志”的吴经熊一生的机遇实在是令人羡慕,他也任意挥霍自己的机遇,对任何重要职务都不十分眷恋。他留学归国即任教于东吴法学院,是“整个国家薪水最高的教授”,满心要通过法学教育来推动中国法的变革。他四处募集资金、计划设立一个名为霍姆斯法律研究院(Holmes Law Institute)的国际化的法学教育研究机构,虽然他的宏大计划很快遭遇挫折,但他的兴趣也就此转移。(4)William P. Alford and Yuanyuan Shen, “‘Law is My Idol’: John C.H. Wu and the Role of Legality and Spiritualty in the Effort to ‘Modernise’ China,”EssaysinHonourofWangTieya, edited by R. St. J. Macdonald, Berlin: Springer, 1993, p.49.1927年,他出任上海特区法院的法官,很快出类拔萃,年方三十即担任临时法院院长。一家美国报纸甚至称赞其为“法官席上的所罗门王”,中文报纸则呼其为“吴青天”。可是吴经熊很快对法官工作厌倦了,并且不顾忘年之交霍姆斯的反对,于1929年“重回美国深造,加强自我修养”。(5)参见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第129-136页。霍姆斯借用普林尼的事例讽喻吴经熊应当在职业法律人的长跑中持之以恒:“致力于为公众服务”,“解释法律,执行正义,这乃是哲学的一部分且是最高尚的部分,这就是将教师所教的理论实践出来。”1930年回国后,他先后以律师、立法委员(宪法草拟者)为主要职业,在抗战的艰苦岁月,他还受蒋介石私人聘请(每月津贴一万元)翻译《圣咏集》和《新约》,来补贴家用。1946年,曾任立法院外事委员主席之高位的吴经熊欣然“低就”,赴罗马就任国民政府驻梵蒂冈公使;尽管梵蒂冈只是一个微型国家,但对于天主教徒吴经熊来说,其意义则异乎寻常。1949年,在国民政府风雨飘摇之中,吴经熊被老友——行政院长孙科召回,同意“临危受命”,加入孙科组建的内阁、担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并提出司法独立、提高法官薪金、帮助教育囚犯等条件。可他未及就任,孙科内阁就垮台了,对此吴经熊也不以为意,“既不高兴

文章来源:《山西化工》 网址: http://www.sxhgzz.cn/qikandaodu/2020/0803/332.html



上一篇:自我与他者:世界格局下中国音乐的西化问题
下一篇:马克思主义发展三种路径的比较分析

山西化工投稿 | 山西化工编辑部| 山西化工版面费 | 山西化工论文发表 | 山西化工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山西化工》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