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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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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8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 本标准是指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废水。 3.9 无
3.8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
本标准是指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废水。
3.9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10 封闭
本标准指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设置的门窗、盖板、检修口等配套设施在非必要时应关闭。
3.11 密闭
物料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12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指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3.13 企业边界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4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
3.15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
3.16 城市规划区
城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4 技术内容
4.1 无组织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XXXX年XX月XX日起,焦炉炉顶、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物料储存与运输系统
a) 煤、焦炭等物料不得露天堆放,煤场须采用全封闭煤场或大型筒仓,焦场须采用封闭料场。粉状物料,须采用料仓、储罐等方式密闭储存。封闭的料场内须采用合理的抑尘除尘措施。
b) 煤场、焦场出口须配备车辆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c) 厂内粉状物料须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方式密闭输送,块状和粘湿物料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
d) 汽车、火车卸煤点须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措施,或采取合理抑尘措施。运输煤、焦炭等大宗物料的皮带输送机受料点、卸料点须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 破碎、筛分设备进、出料口处须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 除尘装置须设置密闭灰仓,装卸过程须采取合理抑尘措施。除尘灰须采用密闭方式运输。
g) 氨排放源应进行控制。
4.2.2 装煤出焦
a) 焦炉装煤须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密闭导烟、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等无烟装煤技术,使用有效的收集、除尘系统。
b) 焦炉出焦使用有效的收集、除尘系统。
4.2.3 焦炉炉体
a)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焦炉炉体加罩封闭。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后须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b) 焦炉炉门采用弹簧门栓、弹性刀边或敲打刀边、悬挂式空冷炉门、厚炉门板等技术,焦炉炉柱采用大型焊接H型钢,装煤孔盖、上升管盖、上升管根部、桥管与阀体承插等采取密封技术。
4.2.4 熄焦
a) 新建企业须采用干法熄焦。城市规划区内现有焦化企业和钢铁等工业企业炼焦分厂XXXX年XX月X日前应采用干法熄焦。其他区域现有企业鼓励采用干法熄焦。
b) 干熄炉顶部的装入装置、预存室事故放散口、预存室压力自动调节放散口和干熄炉底的排出装置、运焦带式输送机受料点等产污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相应的脱硫、除尘等处理设施。
c) 湿法熄焦塔应设置捕尘板并保持完整,熄焦后应及时冲洗捕尘板。
4.2.5 化产
各类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排放气体须接入气相平衡系统或收集净化处理,且需符合GB 的规定。
4.2.6 敞开液面
a)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水须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须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 二沉池前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并配备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且需符合GB 的规定。
4.2.7 厂区及道路
除绿化带外均应硬化;及时清洗清扫,无积尘
文章来源:《山西化工》 网址: http://www.sxhgzz.cn/zonghexinwen/2020/0803/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