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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法学思想中的西方与东方(4)

来源:山西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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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方与东方的相互拉扯,在他那一代学人中并非特例,甚至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符合“大时代的潮流”。 笔者并不打算将吴经熊法学思想的重大转变简单归
西方与东方的相互拉扯,在他那一代学人中并非特例,甚至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符合“大时代的潮流”。 笔者并不打算将吴经熊法学思想的重大转变简单归因为其从政的经历,事实上吴经熊对于政治的兴趣并不是特别浓厚。与先后做过民国北京政府总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的法学家王宠惠相较,他只是政坛中的“票友”和“技术官僚”。1924年从美国留学回国的吴经熊年方25岁,到1933年起草宪法时也不过34岁。吴经熊从校园走向社会甚至参与政治,随着人生阅历的增加,其法学思想中的东方与西方的平衡可能会发生微妙的变化。 四、吴经熊法学思想中的“西学中体” 在经历了短暂的“全盘西化”之后,吴经熊在而立之年便已转向“中西会通”。吴经熊对于将东、西方法律传统截然对立的二分法逐渐不以为然,他认识到欧美法律体系并非铁板一块、英美德法的法律哲学也可能大相径庭,中国法律与法学现代化的途径乃是在纷繁复杂的西方各国立法经验与法学思潮中择善而从。而所谓“善”的标准,就是移植的西方法律与思想是否与中国固有的民族性相容。 1930年代国民政府民法典颁布,有人将其条文与德国、瑞士等国法典逐条对校,发现“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这是否意味着民国的立法工作毫无价值呢?对此,曾任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立法委员吴经熊解释说:“世界法制,浩如烟海;即就其荦荦大者,已有大陆和英美两派,大陆法系复分法、意、德、瑞四个支派。我们于许多派别当中,当然要费一番选择工夫,方始达到具体结果。选择得当就是创作,一切创作也无非是选择。”“立法本可不必问渊源之所自,只要问是否适合我们的民族性。俗言说的好,无巧不成事,刚好泰西最新的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和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简直是天衣无缝!”(17)吴经熊:《新民法和民族主义》,《法律哲学研究》,第172、173页。欧美各国法制有所差异、西方法学流派众多,根据中国的实际对于西方制度有所选择,基于自身的文化背景对于西方法学中的某一或某几流派“择善而从”,这或许也是“中体西用”的表现。吴经熊这么一个看似“全盘西化”、秉持“个人主义”的人物,其法学思想依然是融汇中西。吴经熊本人的法学思想深受霍姆斯和庞德的影响。而这两位法学家在当时美国法学界都可谓特立独行之辈,霍姆斯被称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中“伟大的异议者”,庞德与当时美国主流的形式主义法学也是格格不入。不过霍姆斯和庞德所代表的“泰西最新的法律思想”,倒是与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有“会通”之处。 霍姆斯的名言是“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其所代表的法律实用主义拒绝建立一个哲学系统,因为任何系统都不能持久;把握其法学思想必须从具体的生活中、只言片语中抽丝剥茧出来,以便从片断的洞察与透视中建立起他精神世界的整体。(18)参见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比较研究》,第161-185页。吴经熊本人在其自传中也认为他与霍姆斯相比,后者更加“东方化”。在霍姆斯看来,“系统思想是贫乏空洞的,洞见才是有价值的,而洞见易受系统的扼杀”。(19)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第104-105页。霍姆斯充满“禅意”的法学观,与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可以说是十分接近。(20)尽管试图调和霍姆斯和斯塔姆勒(旧译斯丹木拉)的法学思想,但吴氏首先还是一个实用主义者。清华大学贺麟先生在民国时期写了一本书叫《五十年来的中国哲学》,对于近代中国的哲学学人有一些非常辛辣的评语,他说有一些人表面上接受西方思想,然而其实不明白西方思想的根底;他们所接受的并非真正的西方思想,而仍然回到旧的“窠臼”;但这些人喜欢用他们自己也不完全懂的新名词、新口号,喜欢做翻案文章,抬出一些他们尚未消化的西方某些学派的学说来攻击古人;他们学习西方哲学的经过,仍然是先从外表、边缘、实用着手,功利主义、实验主义、维也纳学派等,五花八门都已经应有尽有;“然而代表西方哲学最高潮的、需要高度的精神努力才可以把握住的哲学,从苏格拉底到亚里士多德,从康德到黑格尔两时期的哲学,却仍寂然少人问津”。(21)贺麟:《五十年来的中国哲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7-38页。贺麟先生对于当时中国哲学界的评论,在一定意义上也印证了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包括实用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流行,一方面是源于胡适、吴经熊等留美精英的鼓吹;另一方面也是源于其与传统中国哲学有“会通”之处,易于中国学人理解和接受。吴经熊所谓霍姆斯在思想上比自己更像东方人,并非无因。(22)参见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第148页。 庞德作为现代社会法学派的领军人物,提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效果与作用。他发展了耶林的功利主义法学,提出“社会利益保障说”,强调司法中应对社会利益加以衡量、实现社会利益,而不是机械地依照法律实现所谓“正义”。吴经熊

文章来源:《山西化工》 网址: http://www.sxhgzz.cn/qikandaodu/2020/0803/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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