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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经熊法学思想中的西方与东方(7)

来源:山西化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8-0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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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埠较早的通商口岸宁波,在出国留学前历经教会学校与美国循道会在上海所建的“中国比较法学院”(东吴法学院前身)的教育。尽管幼年在私塾就读时读过
埠较早的通商口岸宁波,在出国留学前历经教会学校与美国循道会在上海所建的“中国比较法学院”(东吴法学院前身)的教育。尽管幼年在私塾就读时读过一些儒家经典,但在吴经熊幼年所处的教育环境中,“英语已经是所有学校的第二语言”,他本人“从9岁上小学既已开始学习英语”。他甚至在英文自传中要特别辩白一句:“当然了,我未忘掉自己的母语。我用英文思想,却用中文感觉,这便是我只写汉诗的原因。”(7)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第46、48页。吴经熊早年(主要是20世纪30年代)有多种中、西文法学著作问世,其英文作品得到多位西方法学名家的引用与好评;可到中、晚年时,他几乎忘了自己是一个法学家,转而研究东西方宗教与哲学。与同时代的其他法学大师们相比,吴经熊的法学思想更加超脱、空灵,能超然于众人之上做“逍遥游”,甚至超越中西。吴经熊这样描述他这种空灵的法学研究:“作为一个受过古典精神熏陶的人,我怎样从事法律研究,大概是可笑的。我承认我对法律女神的激情似乎过于离谱的浪漫。我只能以永恒的眼光来审视法律问题。除开法学大师,我还求助于老子、莎士比亚、斯宾诺沙、歌德、惠特曼、威廉·詹姆士等人,以及其他许多的外行人,如孔子、康德和杜威。不知什么原因,我在法律和音乐这如此不同的东西之间竟发现了许多的相似之处,这一定与我分析能力的欠缺有关才对!对于生命奥迹的意识,象幽灵一样不断伴随着我,即使在判决一个很不重要的案子时,亦是如此。我的小宇宙沐浴在充满了宇宙感的柔光之中。”(8)转引自王健:《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2期,第218-219页。吴经熊为人为学是如此“西化”,他与西方法学界的交流也十分通畅:其用英文写就的法学文集得到不少欧美法学大家的引用与推介,在西方世界享有盛誉。通过阅读吴氏青年时期的中英文法学论著,学者或可得出如下结论:吴经熊的人格特质与学术范式基本上是西方的,他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更接近于海外汉学的外部视角。三、争讼与非讼、自由与保守如前所述,吴经熊的法学思想从整体上看可以说是相当西化的;可是我们考察吴氏在具体法律问题上的观点,就会发现他并不像看上去那么“全盘西化”。甚至在吴经熊早期的法学论著中,便已展现出东方民族性与西方现代性的持续对话。吴氏在争讼与非讼、自由与权威等关键问题上的论述相当“变通”,或者说其思想存在前后不一致乃至根本的“断裂”,至少他三十出头的时候就已经不是一个绝对的西方主义者。在吴经熊的作品中,有两篇大约发表在同一时期的文章,其观点南辕北辙,甚至可以说是自相矛盾。其中一篇批判儒家“非讼”与法律道德化的思想,鼓吹“为权利而斗争”,将诉讼作为实现真正的社会和平的必由之路;另一篇则高度称赞中国传统的社会和谐观念,并引用《易经》所谓“讼则终凶”。有趣的是,这两篇都被收入吴氏1933年出版的《法律哲学研究》一书之中。在“中国旧法制底哲学基础”一文中,吴经熊对中国传统的“非讼”思想进行了辛辣批评,认为“非讼”造成了民族心理的压抑与社会矛盾的最终激化,而唯有争讼才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和平:“道德家固然用不着奖励争讼,……但是将争讼的本身当作不道德的勾当,那是一桩非常危险的事情。……法学的昌盛,法治精神的发达,都是以争讼为基础的。没有争讼,就不会有真理,也不会有公道。法律以争讼为发源地,以公道为依归处。”“将不能拔除的自然现象当作根本上不道德的,并且讳莫如深的事情,其流弊不一而足”:其一,“民族容易落于‘心理压迫’的状态。心理虽有冤屈,因为礼教的缘故,不敢直说,恐怕动辄得咎,所以还是忍耐为妙。但是人心总非草木可比,忍耐到相当程度,不能再忍了,于是怒不可抑地大发雷霆起来了。压迫的程度愈高,反响亦愈厉害,甚至一发难收,简直不顾三七二十一地作村妇地谩骂了。如此说来,谩骂就是那种禁止争讼的道德的私生子!天下事往往因理想太高其结果适得其反。……我们如果想铲除谩骂的习惯,非将争讼变作一种艺术和科学不可。法律就是争讼的艺术和科学哩。”其二,“民族容易学得一种假冒为善的脾气。实在心里很不平,还要咬紧牙齿装作大量,……最高尚的道德是要我们对于不满的事情尽管爽快的说,而对方也用不着见气,因为要知道‘人心之不同正如其面’,世间没有两个人思想是一样的。真正和平,是从争讼里寻出来的”!在这篇文章中,吴经熊对于“非讼”文化做了极其彻底地否定,用“危险”“压迫”“伪善”等等严厉的字眼来形容“非讼”,将其视为法律现代化的大敌。吴氏甚至大胆断言,整个中国传统法制的哲学基础——包括天人交感的宇宙观、道德化的法律思想与息事宁人的人生观——与现代法制是根本不相容的:“孔子和儒家实在是中国文化史上的刘姥姥”,“在这种心理空气之下,自然也谈不到私人的物权或债权了,更谈不到独立存在的民法了”。(9)吴经熊:《中国旧法制底哲学基础》,《法律哲学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

文章来源:《山西化工》 网址: http://www.sxhgzz.cn/qikandaodu/2020/0803/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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